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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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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老龄化背景中“五保养老”的现实与研究进路一 在老龄化背景下审视“五保养老”问题(一)五保养老政策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五保老人是一个数量庞大的脆弱性群体
(三)五保养老保障的现状:进步与隐忧并存
(四)“善养”“善终”:五保养老保障的基本目标
二 中国五保养老保障的研究脉络与趋势(一)五保养老三种方式的研究
(二)五保养老困境及其原因的研究
(三)一致与争议:对五保养老保障出路的研究
(四)评价与展望:未来五保养老研究的视角
三 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一)实证研究方法
(二)制度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 本书的基本框架
五 本书的创新点(一)构建了五保老人“社会资本网络”分析框架
(二)形成了五保老人生存的“权利图谱”
(三)提出了五保养老工作“综合治理”的政策模式
第二章 中国五保养老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发展方向一 古代同类群体的保障及启示(一)古代对“老弱群体”保障的思想及启示
(二)古代对“老弱群体”保障的实践及启示
二 中国五保养老制度的变革及其关系解构(一)制度变革谱系中的关系解构
(二)中国五保供养制度的两次变革
(三)五保制度变革谱系中的关系解构
三 和谐社会中五保养老的法制保证与制度方向(一)为五保老人的权利保障提供法制保证
(二)以保障五保老人的自由发展为方向
(三)继续推进“创新性”与“内卷化”变革②
第三章 现状考察:五保老人的生存脆弱性与保障差异性一 五保供养制度对五保老人实施社会保护的成果(一)供养数量有所增加
(二)集中供养率有所提高
(三)供养资金得以保证
(四)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六)出现了新的供养思路
二 五保老人的生存现状分析:“长株潭”调查(一)调查样本简介
(二)调查结论(Ⅰ):五保老人的生存具有脆弱性
(三)调查结论(Ⅱ):五保老人的社会发展权受到漠视
(四)调查结论(Ⅲ):五保老人的保障具有差别性
(五)调查结论(Ⅳ):五保老人最忧虑的事情是吃住和医疗
第四章 致因分析:五保老人的“脆弱性”特质何以形成一 五保老人社会地位被“边缘化”
二 五保老人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本(一)紧密粘连型社会资本处于下降状态
(二)桥接型社会资本处于缺失状态
(三)链接型社会资本处于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三 五保老人利益诉求被“静音化”(一)五保老人缺乏组织化利益表达的渠道
(二)五保老人等困难群体缺乏必要的公共传播空间
第五章 集中供养模式的适用性分析:来自浙江与广西的经验与启示一 浙江省五保养老工作的改革与启示(一)浙江省入院供养老人的生存状况:以绍兴市为例
(二)浙江省五保养老改革的经验剖析
二 经济是否是解决五保养老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广西“五保村”的创新与启示(一)广西五保村内老人的生存现状:以恭城瑶族自治县为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五保村的特点与效果
(三)广西五保村集中供养模式的启示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为五保老人构建有效的社会资本网络一 社会资本在五保养老工作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政府在五保老人的社会资本网络中发挥龙头作用
(二)社会力量在老人的社会资本网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五保老人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扩展社会资本网络
二 五保老人最担心的问题与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可能(一)医疗救济与精神心理供养是五保老人最担心的问题
(二)社会力量可以部分弥补政府工作的不足
三 投资社会资本:做好五保养老保障工作的对策建议(一)一个原则:对五保老人实施权利保护与权利扩充
(二)对策组合:为五保养老投资社会资本的路径分析
第七章 结语一 关于五保养老保障问题暂时的学术节点与续点
二 期待“五保老人”这个词汇成为历史术语(一)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存在“水平低”与“碎片化”的问题
(二)未来改革方向:构建一元整合、重点关照的农村养老保障服务体系